(2015)房民初字第1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王淑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164号原告王学军,女,1959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王淑华,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苏中朝,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苏贝贝,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王淑华、苏中朝、苏贝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