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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王淑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164号原告王学军,女,1959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王淑华,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苏中朝,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苏贝贝,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王淑华、苏中朝、苏贝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