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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梁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甲,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乙,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梁乙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静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