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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521号原告温某某,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