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董昆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2号罪犯董昆。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董昆诈骗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昆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上诉及抗诉。2015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及2014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下半年获得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昆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董昆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飞跃审 判 员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