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卢祥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祥宝,王上贤,福建省南平市龙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卢祥宝,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上贤,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小兰,董事长。关于卢祥宝申请执行王上贤、福建省南平市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上贤、福建省南平市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