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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与石炳南、石一×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梁××,。被告石一X。被告石二×。被告石三×。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石一X,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石一X、石二×、石三×、李××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领取2015年7月22日上午9:00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原、被告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刘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