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与石炳南、石一×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梁××,。被告石一X。被告石二×。被告石三×。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石一X,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石一X、石二×、石三×、李××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领取2015年7月22日上午9:00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原、被告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刘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