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玉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41号罪犯李玉坛,现在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玉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李玉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获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单项奖,2014年上半年获得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下半年获全监狱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坛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李玉坛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