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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知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鲍沟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鲍沟供销合作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3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鲍沟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鲍沟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容审 判 员  朱运涛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