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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星火、江伟明与江伟明、梅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火,江伟明,梅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75号原告:周星火,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周立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马良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伟明,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梅雪飞,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火与被告江伟明、梅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星火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江伟明所有的位于桐城市长生巷1幢房屋(房产证号:2007字第××)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星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伟明所有的位于桐城市长生巷1幢房屋(房产证号:2007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