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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施福标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施福标。委托代理人施广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汉阳路南段阳光花园121-224室。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世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福标与被告梁修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福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