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璋与付敏、邹书琴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璋,付敏,邹书琴,夏国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陈璋。被执行人付敏。被执行人邹书琴。被执行人夏国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璋与被执行人付敏、邹书琴、夏国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敏、邹书琴、夏国桉银行存款人民币35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