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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XX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XX,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宜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8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