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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涂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曾用名涂兴,无业。因盗窃嫌疑,2015年3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抓获,同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4月30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至1月5日,被告人涂某在马坪镇华康宾馆三楼开房并提供“麻古”和“冰”的毒品混合物容留曾顺、“色嫖”、童某等多人吸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涂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童某、吴某、聂某的证言;3、涂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涂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石泽著审判员张春生审判员邱卫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