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陈世盆、谢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黄庆华,曾用名黄细基,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世盆,曾用名陈世盘,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锦花,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华与被告陈世盆、谢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华与被告陈世盆、谢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黄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冯秀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