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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阳光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耿建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746号原告北京阳光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村北00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03958-9。法定代表人阎小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林,男。被告耿建德,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阳光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培林、被告耿建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1月接管×路×号楼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于2007年8月29日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如被告不按约定时间交费,应按所拖欠物业费双倍的标准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系×路×号楼×单元×号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08.35平方米,被告在入住后的每年12月15日前应向我公司支付下一年度每月每平方米0.4元的物业费。但是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已拖欠物业费和相关费用共104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除给付拖欠费用之外,还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40元。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系×路×号楼×单元×号的业主,两年物业费未交属实。原因是我家住在一层,我家所在单元门损坏,关上后无法打开,有时深夜居民打不开防盗门就用力晃动门,发出很大的声音。我们楼下的井盖松动,只要过车就有很大响动,以上影响我家的生活;另我们小区虽然有人看门,还是有丢自行车的情况。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平谷区×路×号楼×单元×号的业主,该房屋的面积为108.35平方米。2007年8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物业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服务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小修费用(不包含公共照明电费),卫生清扫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被告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如被告不按约定时间交费,应按所拖欠物业费双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后,原告为北京市平谷区×路×号楼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4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就其辩称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其不构成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建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阳光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一千零四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耿建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