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长阳盛世伟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长阳盛世伟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计划,董事长。被执行人长阳盛世伟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10号、(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委托湖北地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长阳盛世伟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沿江路98号的盛世桂花园2#楼一单元1103号房屋进行了拍卖。2015年7月7日,杨儒海(公民身份号码:××)以350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沿江路98号的盛世桂花园2#楼一单元1103号房屋1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儒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范必强时转移。二、买受人杨儒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式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