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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47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丁某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