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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峻与黄艺申请支付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峻,黄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陈峻。被执行人黄艺。申请执行人陈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峻借款本息合计1320000元(其中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5560元;被执行人黄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艺负担案件执行费15655.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艺的银行存款人民1341215.6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黄艺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陈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