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杰与葛洁、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葛洁,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63号原告:李杰,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洁,女,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葛洁、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葛洁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木兰新村的两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登记号:200300974号)予以查封,及对被告葛洁所有的亳州市开发区道东小学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共计59万元),并由担保人李杰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南市区王大庄的房产(亳房权证南市区字××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洁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木兰新村的两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登记号:200300974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葛洁所有的亳州市开发区道东小学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额59万)。三、对原告李杰提供其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南市区王大庄房产(亳房权证南市区字××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1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