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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福财与新民市兴富轻型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财,新民市兴富轻型建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330号原告曹福财,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绥中县。委托代理人聂强,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民市兴富轻型建材厂,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李中付,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财诉被告新民市兴富轻型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