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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德义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义,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义,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高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义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