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无锡景柯物资有限公司、朱井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景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无锡景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井凤。申请人无锡景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5年2月10日中国银行丽水缙云壶镇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400052/25966080、出票人为浙江中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凯恩轴承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票面金额为柒万伍仟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景柯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岩好审���员吕劲强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