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陶秀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62号原告:陶秀英,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杰,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晓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秀英诉被告马会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秀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会平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秀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英撤回对被告马会平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