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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再平与黄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再平,黄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赵再平,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被执行人黄洁,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佑君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再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