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柳大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大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703号罪犯柳大勇,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大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柳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大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大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大勇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