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段某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云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顺,人民陪审员田树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黑松村,生有一子,在2009年10月,被告提出要回云南看望母亲至今没有回来,经多次寻找没有结果,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离婚。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段某某与杨某某在200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3月29日在临江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生子段某某2004年6月30日出生,现为临江市小学学生。2009年10月被告称回云南看望母亲至今未回,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结婚证两份,闹枝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离婚纠纷,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段某某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段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