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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8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海军等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军,杨淑贞,任宝顺,任美云,任美丽,任宝亮,任海成,任海龙,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318号原告任海军,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淑贞,女,1924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宝顺,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美云,女,1957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美丽,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宝亮,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海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海龙,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治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盛。原告任海军、原告杨淑贞、原告任宝顺、原告任美云、原告任美丽、原告任宝亮、原告任海成、原告任海龙(以下分别称姓名,合称八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东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海军、任宝亮、八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八原告诉称:任海军之父任宝华于2000年11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二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二居室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已居住。在办理房产证手续期间,任宝华于2003年4月30日因病去世。原告母亲赵建茹因智力残疾,自199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于2015年4月2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任海军是任宝华与赵建茹之独生子。在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中,任宝华之父任永全已去世,之母杨淑贞在世。任永全与杨淑贞有六个子女,除任宝华外,还有任宝和、任宝顺、任美云、任美丽、任宝亮。其中任宝和已去世,任海成、任海龙系任宝和之子。赵建茹之父母均已于80年代去世,赵建茹是其独生女。现杨淑贞、任宝顺、任美云、任美丽、任宝亮、任海成、任海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同意涉案房屋由任海军一人继承,但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任海军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因为原告方无法确定继承人,也没有继承公证,不知道把房屋办给谁。如果确定了继承人,我方同意办理过户。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不需要支付房款,发票也已经开完了。经审理查明:任海军系被继承人任宝华与赵建茹之婚生子。任宝华于2003年4月30日去世,赵建茹于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宣告死亡。赵建茹之母席娟英于1983年4月29日去世,之父赵增于1989年2月17日去世。任永全与杨淑贞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6人,分别为任宝华、任宝和、任宝顺、任美云、任美丽、任宝亮。任永全于2012年2月19日去世,任宝和于2006年10月27日去世。任海成、任海龙为任宝和与金子英之婚生子。2000年11月5日,任宝亮代任宝华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为任宝华,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分别为户主、之妻、之子;协议约定补偿的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及南湖中园xxx楼x-xxx号房屋。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庭审中,八原告提交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被告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用以证明涉案房屋为被告对任宝华的安置房屋,购房人为任宝华,房款已结清。被告认可上述证据材料。庭审中,八原告表示同意涉案房屋由任海军一人继承,其他七人自愿放弃继承权。以上事实,有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被告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查询结果、独生子女证、证明信、户口本、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八原告自愿同意由任海军一人继承涉案房屋上属于被继承人的相关权益,而被继承人作为被安置人、买受人享有要求被告过户的权利,故八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任海军名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二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任海军名下。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海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东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