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民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齐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齐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保字第31-32号申请人刘洪波。被申请人齐玉华。申请人刘洪波因与被申请人齐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玉华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刘洪波已向本院提供车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玉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