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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云与项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项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王云。被告项冬。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诉被告项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项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