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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庆峰、张茂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峰,张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19号申请人:王庆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张茂庆,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王庆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茂庆所有的鲁Q2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型半挂牵引车98505190438.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担保人王庆茂所有的鲁QLXX**号速腾牌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茂庆所有的鲁Q2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型半挂牵引车98505190438.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庆茂所有的鲁QLXX**号速腾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