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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炯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