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州台江医院与赵丽颖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台江医院,赵丽颖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国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晶,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志刚,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颖,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以下简称“台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丽颖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36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赵丽颖在一审中起诉称:赵丽颖目前系中国内地演员。2014年9月,赵丽颖获知,台江医院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发布标题为“古装剧女神赵丽颖疑似整容”的文章,甚至将赵丽颖的多幅照片用作该文章涉及的整形美容项目的宣传配图,网页同时附有台江医院的免费热线、医院地址等及其他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链接。作为一位艺人,赵丽颖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台江医院未经赵丽颖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赵丽颖的肖像权;同时,台江医院使用赵丽颖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赵丽颖蒙受了诸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其行为同时涉嫌侵犯赵丽颖的名誉权。因此,赵丽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台江医院向赵丽颖公开赔礼道歉并向赵丽颖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台江医院送达起诉状后,台江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赵丽颖诉请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赵丽颖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台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台江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一致。台江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于台江医院的上诉,赵丽颖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丽颖系以台江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判令台江医院向赵丽颖公开赔礼道歉并向赵丽颖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赵丽颖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但是,根据已生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97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北京市朝阳区是赵丽颖的经常居住地,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赵丽颖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台江医院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州台江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