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兰诉被告王红、吕红艳、宋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兰,王红,吕红艳,宋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李慧兰。委托代理人徐继勋。被告王红。被告吕红艳。被告宋鸿山。原告李慧兰诉被告王红、吕红艳、宋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