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家园物业公司与郑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宁苏,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郑良华,男,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郑良华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良华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