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未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未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黄某某,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何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3年上半年,被告何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因征收被告何某某荒山而引发纠纷。2014年9月8日午饭后,被告何某某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放在刘某某家一楼门面沙发上,用打火机将爆炸装置引线点燃,致爆炸装置引爆后,随即引燃门面展厅内的花炮样品,造成刘某某家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69857元及原告等人受伤的后果。原告黄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浏阳市中医院入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47.44元。为维护权利,原告黄某某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47.44元、误工费人民币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0元、鉴定书打印费人民币4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辩称:被告现在服刑中,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何某某因自家的荒山征用赔偿问题与刘某某、何艳夫妇发生纠纷,一直未协商成功。2014年5月份,被告何某某再次因该土地纠纷将自己的1辆黑色桑塔纳小车堵在刘某某家所经营的坪山鞭炮烟花厂门口进行阻工、抗议。后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处置时被被告何某某咬伤,被告何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8月24日,被告何某某刑满释放回家后,认为该土地纠纷未解决,还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一直对刘某某心存怨恨,伺机报复。2014年9月8日午饭后,被告何某某利用自家存放的5砣盘花中的2砣2.5寸盘花内筒、引火线、两个纸盒及胶带纸等材料自制成一个爆炸装置。被告何某某将该爆炸装置放到刘某某家一楼门面沙发上,用自带打火机将爆炸装置引线点燃,致爆炸装置引爆后,随即引燃了门面展厅内的花炮样品。爆炸发生后,一起在刘某某家过中秋节的原告黄某某等人往外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何某某被刘某某的家人控制并报警。原告黄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浏阳市中医院入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47.44元,医嘱建议全休1周。经伤情鉴定,爆炸造成何某、何某怡轻伤二级;黄某某、陈某、陈某颖、何某标等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爆炸损毁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69857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何某某犯爆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审核,原告黄某某因伤应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有:1、医疗费人民币447.44元;2、误工费人民币490元(医嘱建议全休1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收入情况,故按标准计算,即70元/天×7天=4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0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1027.4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受保护,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何某某将爆炸装置放置在刘某某家中引爆后造成原告人身权益受损,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鉴定书打印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027.44元。二、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