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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辉与汪彩林、李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辉,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汪亮亮,汪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45号申请人刘辉,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汪彩林,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李静,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亮亮,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汪亮亮,农民。被申请人汪燕梅,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刘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居板5000张,建筑模板8000张),并已提供顾秀玲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沁雅锦绣城1号楼兴业街C4商业用房一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居板5000张,建筑模板8000张)。查封期间交由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看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顾秀玲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沁雅锦绣城1号楼兴业街C4商业用房一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顾秀玲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