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南市中变压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市中变压器厂,司福成,刘传和,司燕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市中变压器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司福成,厂长。被执行人司福成,男,1942年2月28日生,汉族,济南市中区变压器厂厂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传和,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司燕翼,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南市中变压器厂、司福成、刘传和、司燕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司燕翼64万余元外,其余被执行人济南市中变压器厂、司福成、刘传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