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梅英与苗应洲、苗高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英,苗应洲,苗高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胡梅英,女,汉族,1946年3月18日生,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苗应洲,男,汉族,1990年2月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苗高升,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州市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英诉被告苗应洲、苗高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梅英需要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特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于洪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