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法执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仙桃农村商业银行与刘书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义,许玉娥,仙桃市通利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法执字第0016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许先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书义,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许玉娥,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仙桃市通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书义、许玉、仙桃市通利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确定:刘书义、许玉娥共同返还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9000元,并支付利息;仙桃市通利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989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书义、许玉娥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剅河镇利民街19号华泰花园2号楼5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剅河字第ZSF2012024**号,建筑面积108.62平方米)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仙桃市通利饲料有限公司已进入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本案至今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