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轩辕泽培与蚌埠经济开发区宝隆足韵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辕泽培,蚌埠经济开发区宝隆足韵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轩辕泽培,女,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宝隆足韵馆,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曹雪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轩辕泽培诉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宝隆足韵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轩辕泽培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辕泽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辕泽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轩辕泽培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