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海与赵俊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俊兰,刘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俊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