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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吴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某,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