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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丁浩与徐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浩,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保字第381号申请人丁浩,居民。被申请人徐林,苏C×××××号重型自卸车驾驶人。申请人丁浩以被申请人徐林驾驶的苏C×××××号重型自卸车于2015年7月15日17时10分许将其车辆致损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苏C×××××号重型自卸车(保全价值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林驾驶的苏C×××××号重型自卸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