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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影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42号原告刘影,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文东,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西路花园广场007号。公司机构代码67261993-0。法定代表人郭艳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影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朝宏(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