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博与被告鞠茂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博,鞠茂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夏博。委托代理人赵文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茂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