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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博与被告鞠茂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博,鞠茂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夏博。委托代理人赵文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茂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