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侯元玲与朱宝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元玲,朱宝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侯元玲,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朱宝贞,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