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侯元玲与朱宝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元玲,朱宝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侯元玲,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朱宝贞,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