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执字第0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宏文与魏礼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魏礼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礼福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