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谭敦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谭敦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04-04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8-5,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彭国周,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敦玉,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被告谭敦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谭敦玉同意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小兰审 判 员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毛至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