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雪与邵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邵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23号原告:陈雪,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邵晨光,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与被告邵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陈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