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仲撤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仲撤字第23号申请人: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北侧6号。法定代表人:秦绪宏,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号。诉讼代表人:范玉亮,该所主任。申请人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前由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日仲字第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日照盛达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卓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微信公众号“”